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七 )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其中第一种明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标准是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 , 其余五种虽然没有再明确时间标准 , 但也不能认为其中对于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没有要求 , 而只不过是持续的时间较短而已 。
那么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的 , 其入罪标准如何?是否仍需遵照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入罪标准执行?本案中 , 一审宝安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对于并非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 , 并不以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为入罪条件 , 时间持续的长短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很明然 , 这一认定更接近于包括张明楷教授在内的理论通说的观点 。
不过 , 二审判决没有采纳该观点 。 二审判决从体系解释的角度 , 得出了与一审判决完全不同的结论 。 从法律推理来看 , 二审判决的推理逻辑为:
第一 , 《刑法》第238条第4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 , 从重处罚 。 这就意味着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 , 其行为的恶性较之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更为严重;
第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规定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作出了明确的立案标准 , 包括非法拘禁他人24小时以上 , 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 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 , 等等;
第三 , 根据前面两点 , 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的入罪标准显然不应该高于国家工作人员 。 换言之 , 普通人非法拘禁他人 , 除了存在使用械具、捆绑、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外 , 只有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方构成犯罪 。 当然 , 二审判决并没有认为非法拘禁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未满足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 , 而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 , 从解释论的立场援引了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 , 认为未达到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规定中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的行为 , 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 。
就实体层面而言 , 本案有以下情节值得注意:
首先 , 本案纯粹系因索债而引起的非法拘禁 , 而当事人采取非理性方式死缠不放索债的重要原因在于债务人杨某失去诚信 , 且一直避而不见;
其次 , 索债之前以及过程之中 , 当事人多番寻求警方帮助 , 但无果;
第三 , 本案自双方于前一日晚上11点多回到公司起至第二天早上离开公司 , 中间时间不到9小时 , 中途双方达成和解后还一同吃宵夜 , 并且还邀请了派出所民警参加 , 期间双方有说有笑 , 并无异常情状;
第四 , 被害人陈述对其实施了电击 , 但现场并未提取到电线 , 明显证据不足 。 相反 , 两名反被杨某叫来的人打伤 。 可见 , 整个行为过程中并没有最高检察院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规定的其它五种情形 ,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
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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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精释】
二、艾龙非法拘禁案(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4619号 )
检察院指控:艾龙和被害人王某存在经济纠纷 。 2017年5月1日21时许 , 艾龙和王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水榭年华会所消费后 , 王某准备驾车离开时 , 艾龙和“疯子”、“黑凯”(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强行将王某推上车并控制在车的后排 , 在车上对其实施殴打并致伤 , 后将其至带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华池酒店 , 艾龙等人在该酒店大堂内强迫王某写了一张欠条并将一辆奔驰车作抵押后 , 艾龙等人逃离现场 , 随后 , 艾龙将奔驰车开回老家河南 。 同年5月2日凌晨0时许 , 被害人王某报案 , 民警经侦查 , 于2018年2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将艾龙抓获归案 。 经鉴定 , 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26 , 53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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