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11)


法院查明:从2015年8月始 , 由被害人姚某担保 , 廖某陆续借给陈某人民币19.7万元 。 2015年9月24日9时许 , 廖某为追讨债务 , 伙同同案人谢某某等人将姚某强行从邵阳市大祥区的红旗路百步蹬地段挟持至其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百合村的家中 , 途中廖某等人对姚某实施了殴打 。
同日10时30分许 , 到达廖某家楼下时 , 简某(廖某之子)因知情姚某与其母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现在又骗了母亲的钱不还 , 气愤之下对姚某实施了推搡 。 十分钟后 , 廖某等人带姚某到廖某自己家里 。 在廖某授意下 , 简某起草并要求姚某照抄 , 向廖某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欠条 。 同日中午廖某、简某与姚某等人在双清区“矮子饭店”吃饭 , 并与陈某商谈还款事宜 。
饭后 , 因陈某先行离开 , 廖某等人继续挟持姚某指认陈某的住处 。 当日20时许 , 廖某再次将姚某带至廖的家中商量还钱事宜 , 家中只有廖某、简某对姚实施看守 。 当日21时许 , 姚某假借解手之机逃脱 。 2015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对姚某被非法拘禁一事立案的当日 , 经办案民警口头传唤 , 简某主动到邵阳市大祥公安分局配合调查 。 2016年7月13日 , 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
证据材料(部分):
3、廖某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7月13日廖某是自愿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的 。 2015年8月 , “驼子”(即陈某)通过姚某担保向我借了21万多元钱 , 姚某讲找“驼子”还钱的事情交给他 , 但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姚某了 。
2015年9月24日上午 , 我和谢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百步蹬地段找到姚某 , 要姚某带我去找“驼子”还钱 , 当时姚某不肯 , 我火气来了就用拳头打他两下 , 姚某才答应陪我去找“驼子” , 但没有找到 , 我就提出到我家去商量这件事 , 到家后 , 我儿子简某下来看到是姚某就上去推了他几下 , 因为简某知道我和姚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我要简某写份欠条和担保书的稿子 , 再要姚某照着重新抄一遍 。
同日中午我带简某与姚某等人在双清区“矮子饭店”吃饭 , 并与“驼子”商谈还款事宜 。 但“驼子”不肯还钱就开车走了 , 我很气在饭店跟“驼子”谈还钱的时候姚某一句话都不敢说 , 因为“驼子”带了五六个男子在身边 , “驼子”走后 , 我们要姚某帮忙开车一起去找“驼子”的家但没有找到 , 后我将姚某带回家中商量还钱事宜 , 姚某提出要解手 , 没想到姚某就跑了 , 我儿子去追也没有追到的情况 。
4、简某的供述及辩解:简某于2014年6月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 , 现在家从事网站开发 。 2015年9月24日10时许 , 我妈妈廖某到楼上告诉我 , 欠钱的人在下面 , 要我帮忙写欠条 , 我下去看到是姚某就非常生气 , 就用手叉了他 。
因为我知道原来他就跟我妈妈有不正当的关系 , 给我父亲带“绿帽子” , 且后来我妈妈还告诉我经姚某的介绍和担保将10万元借给了一个外号叫“驼子”(即陈某)的人 , 原定于2015年9月23日归还 , 但姚某居然从中作梗 , 姚某跟“驼子”讲不要还钱给我妈妈 , 而是将钱给姚某自己 , 于是我妈妈抓姚某回来是为了要逼姚某还钱或者要姚某找“驼子”还钱 。
后来其他人就把姚某带走了 , 大约过了10多分钟 , 我妈妈他们带姚某又回来了 , 我就把事先写好的欠条及担保书交给我妈妈 , 我妈妈要姚某重新抄写了一遍我就离开了 。 后我妈打电话喊我去邵阳市双清区河边的“矮子饭店”吃饭 , 从“矮子饭店”出来 , 因为当时只有姚某有驾照 , 年轻伢子要姚某开车 , 并且没有拿走姚某的手机或者限制他打电话 。 当日20时许 , 我妈妈廖某再次将姚某带至家中 , 当日21时许 , 姚某说要上厕所 , 我陪他到屋后上完厕所后姚某就突然跑了 , 我去追但没有追上的情况 。
法院认为:廖某为追讨债务 , 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 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 , 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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