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六 )


此后 , 约凌晨三时左右 , 双方饭后又一起返回了公司 。 安某江等人将公司门锁上 , 一同在公司休息 。 八时左右 , 杨某与安某江、孙某水一同离开了公司去找有关客户筹款 。 之后 , 杨某并未能筹到款项还给安某江 , 双方再次返回公司楼下后 , 杨某一方又联系公司相关员工等人员赶来公司 , 与死缠索债不放的一方发生肢体冲突 , 双方均报警 , 警方赶来予以处置 。
由此观之 , 四人的行为紧紧围绕追债展开 , 在杨某久拖不还的情形下 , 不得已亲自从河南赶来深圳追债;之后 , 来到公司找不到杨某的情况下报警救助;再次 , 蹲守公司近一周多而杨某故意躲避的情况下 , 又四处寻找发现了杨某的行踪 , 进而带杨某一道回到公司协调解决 , 仅约两小时左右达成意向后 , 安某江就联系此前协调处理的民警一起吃宵夜予以周知 。
复次 , 在杨某已答应筹款还钱的情况下 , 四人与杨某一道返回公司 , 准备跟随杨某取款 。 最后 , 一大早随杨某见客户筹款 , 未果 , 却让杨某一方召来的人员一顿打 , 致使其中两人不同程度损伤 , 又再次报警救助 。 综观整个过程 , 四人的拘禁行为时间较短 , 手段一般 , 情节显著轻微 , 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亦不大 。
?第四、杨某在本案中的相关问题根据在案相关材料分析 , 首先 , 杨某在本案案发前的两三个月曾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 并且在本案案发后不久就因此而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其次 , 杨某已知于6月3日从外地来深追索债务后 , 故意避而不见 , 致对其诚信进一步失去信心;复次 , 6月11日 , 杨某被找到后回公司不得已达成了还款意向 , 双方一同与民警马某吃宵夜 。 在此其间 , 杨某有说有笑 , 并未向民警反映有被拘禁等可疑情况 。 又次 , 案发前后从始至终 , 杨某出尔反尔 , 对的欠款一直拖欠未还 。 最后 , 杨某在侦查期间的部分陈述前后矛盾、避重就轻 , 可信度较低 。
综上所述 , 安某江、孙某红、孙某水、张某凯的上述行为 , 结合前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及非法拘禁行为处置措施之规定 , 本案定性基本明了 。 四人的上述追债行为虽然有因不得已死缠不放之不理性行为 , 但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通常所要求的要件相较 , 依现有在案证据来看 , 尚有差距 , 拘禁行为时间较短 , 手段也一般 , 其情节显著轻微 , 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 依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含义的规定 , 应当依法判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故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虽然清楚 , 但唯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时未充分考量总则的相关规定 , 在罪与非罪的判定上未能善运谦抑原则 , 致对非法拘禁罪法条的理解上出现偏差 , 机械适用 , 作出了对安某江等不利的判定 , 本院现依二审终审之裁判权依法予以纠正 , 并借由本案确立此后类案处理之参照案例 。
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1714号刑事判决;二、安某江无罪;三、孙某红无罪;四、孙某水无罪;五、张某凯无罪 。
判例解析:本案是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至为经典的无罪判例 , 诚如判决时说理部分所指出 , 本案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类案裁判之参照 。
关于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 , 《刑法》分则本身未作明确规定 , 司法解释也付之阙如 , 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规定 , 明确了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六种情形(一种兜底) , 即: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 , 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 , 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 , 情节严重 , 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 或者精神失常的;
4.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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