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二 )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犯 , 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 从而使得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 。 那么 ,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呢?换言之 , 非法拘禁行为是否需达到一定的时间限度方可够罪?
对此《刑法》本身没有规定 , 司法解释也未予明确 , 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 张明楷教授认为 ,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 , 该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 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只影响量刑 。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
赵秉志教授认为 , 上述观点存在缺陷 , 是将非法拘禁在的基本构成时间与从重/加重的构成时间混为一谈 。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行为是否有持续时间的要求 , 应该从基本构成时间和从重/加重构成时间两个层次来把握 。
一方面 , 需从有无持续时间要求的基本构成时间角度出发予以剖析 。 就此而论 , 作为典型的持续犯 , 非法拘禁罪应当具备持续犯的基本特征 。 而根据刑法理论与实务通说 , 持续犯必须继续一定的时间 , 这就是基本构成时间 。 对于持续犯来讲 , 其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持续 , 必须有相应的时间做保证 , 没有一定的时间 ,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成了一句空话 。
因此 , 一定的时间应是持续犯成立的要件之一 。 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 , 其客观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的被害人行动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 , 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 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 。 至于基本构成时间持续的长短 , 尽管刑法分则条文未能作明确的规定 ,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一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 而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 在单纯非法拘禁而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 , 其基本构成时间可界定得长一些;在非法拘禁且具有其他从严情节的情况下 , 其基本构成时间则可界定得短一些 。
另一方面 , 须从从重/加重构成时间的角度来分析 。 持续犯之所谓从重/加重构成时间 , 是指犯罪构成既遂之后直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 , 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时间因素 。 具体到非法拘禁罪而言 , 如果其客观行为在持续一定时间构成犯罪之后依然持续的 , 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 只有从这一角度来理解 , 上述认为持续时间长短只影响量刑的观点才具有合理性 。
法治常德|【法说金融】无罪的逻辑:索债型非法拘禁无罪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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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精释】
一、张某凯、安某江等非法拘禁案(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29号)
基本案情:2015年6月3日上午 , 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和张某凯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大厦B座406房 , 即深圳前海某能源公司所在地 , 找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要债 。 因杨某不在 , 而与其助理泽某发生了争吵 , 安某江等四人遂报警 , 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 , 要四人依法索债 。 后四人住在了公司内守候杨某 。 6月8日 , 能源公司员工报警称公司被人非法占领 , 无法办公 。 民警遂到场调解处理 。
6月11日晚 , 杨某及其助理泽某从深圳市罗湖区一大厦出来 , 被在附近守候的安某江等人发现并拦下索债 , 不得已随安某江等四人一起于当晚23时许返回能源公司 。 经过约两个多小时的谈判 , 杨某、泽某被迫向安某江出具了还款协议、抵押证明等材料 。 随后(次日凌晨1时40分许) , 双方一起离开公司去吃宵夜 , 安某江还打电话约派出所的警官到场见证了双方债务纠纷达成和解 。 宵夜毕 , 双方又一同返回公司 , 安某江等四人遂将公司门上锁 , 双方一同在公司内休息 。
6月12日早上约8时左右 , 安某江、孙某水跟随杨某、泽某外出办事取款 , 未果 。 当晚23时许 , 安某江、孙某水与杨某、泽某再次回到上述地点时被能源公司的员工以及员工叫来的朋友围住 , 继而双方发生打斗 。 孙某红遂报警 。 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张某凯以及杨某、泽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 经鉴定 , 杨某右肘、左胸见皮下出血 , 所受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 泽某右大腿见皮下出血 , 所受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 张某凯右腕背侧压痛 , 未及肿胀;左腰压痛 , 未及肿胀淤紫 , 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 孙某水的左眼部挫伤、左第6肋骨折 , 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 案发后 , 安某江、孙某水、孙某红获得杨某、泽某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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