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堂此词类与彼词类 —从高名凯先生词类理论谈词类( 四 )


划分词类的目的是为了讲语法或句法 , 句法规则的第一层就是如何构造句子 , 第二层才是一般的构造短语/词组 。 虽然汉语的短语/词组处于实现状况下便是句子 。 但其中最重要句法成分的依然是主谓宾的标准句 。 因此 , 主谓宾就是最重要的位置 , 其次是定状补 。 在与句法成分对应方面 , 语法范畴包含的形态所对应的几乎都是主要句法成分的位置 , 不是主宾语就是定语或谓语中心(述语) 。 因此 , 比较有利于为造句和造句教学服务 。 而句法词类依赖的区别字位置或具体功能位置对应的常常只是某一“具体”的句法位置 , 比如名词依据分类的“数量___”和“*不____” , 前者是定语的中心语 , 后者是状语的中心语 , 大多不是主要句法成分的位置 。 形态所指和区别字句法位置所指是很不相同的 。 句法位置可以是主要句法成分之一 , 但也不一定就是(据目前所知 , 汉语所依靠的句法位置很多不是主要句法成分) 。 因此据此分出的词类 , 不一定能对应主要句法位置 , 必然不同于词法词类的形态所对应的句法成分 。 更不用说许多实词在分布-功能方面大都有交叉重叠或叠合的事实(如:不____ , 既是动词的位置 , 也是形容词的位置;很____ , 既是形容词的位置 , 也是部分动词的位置;没有____ , 是名词的位置 , 也是动词的位置) 。 它至多帮助你如何造出某个位置的合格短语 , 而不一定能教你造出处于主要句法成分位置时的句子 。 二者的教学效能是大大不同的 。 因此 , 这是两种很不相同的词类 。
朱德熙先生曾说:“词的语法性质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词本身所具备的形态标帜 , 一是与别的词结合时所表现出来的功能(能不能结合 , 如何结合) 。 根据形态可以给词分类 , 但这归根结底还是根据功能 。 ”(《关于划分词类的根据》第二段 , 1960)这个论断无疑是正确的 。 词的形态的确只是词的语法功能的外在表现 。 但如果反向去推导 , 根据功能分类是否就等于根据形态分类呢?当然不是 。 朱先生也没有说“是” 。 功能也即分布 , 它比形态更丰富 , 更纷繁 , 更难以提取据以分类的共同特征 。 形态是功能汇集后的提升 , 是功能在形态标记影响下的再分配再调整 , 不是功能的再现和等同 。 根据功能分出的词类 , 也许同于根据形态所分 , 也许不是 , 不完全是 。 朱先生根据功能分出的“名动词”和“名形词” , 在许多有形态的外语中对应的常常只是名词形态 。 如果汉语的这两类词有了形态 , 可能仍是名动词和名形词 , 也可能已经变成名词 。 如果汉语出现丰富的形态 , 难道“区别词”(如“金”、“大型”)和“绝对性质形容词”(如“紫”)还一定会存在吗?这些词类 , 似乎在英语里是不见的 , 它们不是名词就是形容词 。 以此鉴之 , 根据分布-功能分出的类肯定会与根据形态分出的类有所不同 , 更可能是句法词类的数目多于词法词类 。 朱先生以上论述在字面上并未否定这一推理和可能 。
词类是语言学的人为分类 , 而这样的分类不但根据形式 , 也要根据频度和数量 , 而且还可能会依赖形态之外的其他因素类同与否 , 依靠心理感觉 。 一个语词集合如果在形式上都具有共同点 , 我们无疑会归入一类 。 有些归属实词的语词 , 它们缺乏形态 , 但在意义或分布-功能方面可能与其他有形态词具有相同特点 , 那就会根据形态之外的类同与否进行归类 。 这样的无形态语词 , 在那个词类中一定是少数或极少数的 , 一般作为例外对待(参见上文1.5) 。 例如英语的sheep(绵羊) , fry(鱼苗) , deer(鹿) , 它们没有“数”的形态(按:deer复数可加-s也可不加-s) , 虽然它们做主语时谓语动词会在某些情况下有数的反应 , 但这毕竟不是这些词本身 。 因此 , 不得不根据类同原则归入名词 。 虽然这不符合形态原则 , 但从心理上看却可以理解 。 毕竟词类是人为划分的 , 天然语词不可能按照人的意志那末整齐划一 。 即使按分布-功能标准分出的词类 , 虽然可以设置更多的类 , 但毕竟有可接受性的限制 , 因此例外的情况绝对不会没有 。 此时也不得不依靠非区别性特征和心理近似感觉去归类 , 例如上述的“强”和“例外” , 以及“看住”中的“住” 。 心理是语言的基础 。 人类的分类是无法拒斥心理因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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