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堂此词类与彼词类 —从高名凯先生词类理论谈词类( 二 )


1.2 起点之二:语词客体 。 这是词类的赖以存在的基础 。 具体而言 , 不同语言语词的不同意义分配与形式类型及其不同对应决定词类的不同 。 分布-功能与形态(包括屈折、重叠、附加和类形态)是两种不同的形式 。 它们会决定词类标准的选择方向 。 但是 , 就目前对语言的了解 , 它们二者的外延又不会完全重合 。 形态比分布具有更固化或更外在的特点 。 以分布-功能形式而言 , 长久分布-功能的不同与偶尔分布-功能的不同 , 是词类的两种有联系而有所不同的分布 。 前者被认为是语言的 , 后者曾被认为仅仅是言语的 。 选择何种分布 , 或选择二者包涵的类型 , 可能会划分出或归纳出不同的词类 。 在划分词类之前我们必须对此有所决定 。
1.3 起点之三:设类目的 。 目的决定方法 , 决定理论或操作框架 。 不同的目的也决定词类区分的必要性 。 所有的方法、框架都要以语言客体为基础 , 但选择语言客体中的哪些要素以及数量限界却必然由目的决定 。 为应用还是为纯科学探究 , 或是为哲学?为纯科学可以使用模糊数学 , 可以一词一类 。 为应用又可分为人还是为机器 , 为本族语言者或为外族语言者 。 词类并非为自然学习所必需 。 词类是为非自然学习所需 , 但又并非必需 。 为人的应用更讲求可操作性、讲究简洁明了、可接受性和足够的有效性 。 而为计算机 , 为人工智能处理 , 力求类别细致 , 不管类别多寡 , 只要管用 , 甚至可以允许一词一类 。 因为计算机毫不惧怕复杂记忆 , 不怕类别繁杂 , 也不怕层级重重叠叠 。 计算机只要求规则清晰无误即可 。 因此 , 不同目的分出的词类就大不相同 。 说到底 , 我们现在讨论的分类主要是服务于外族人在非自然地学习本地语言时 , 或目的是为人学习外族语言 。
1.4 起点之四:理论起点 。 词法 , 即morphology , 其本义就是“形态学” 。 形态学的核心也就是词类 。 承认形态学 , 那形态法作为词类基础就是理所当然 。 形态 , 或称“狭义形态”的更深一层的基础也许就是所谓“广义形态”的分布-功能 , 或者仅仅与此有关 。 以“分布-功能”为理论起点 , 其结果必然不同于狭义形态 。 当然它们都号称形式与意义的统一 。 如果再加上以语言或是言语(频度的一种反映)作为基础 , 那又将加入一种新的理论因素 , 并影响起点 。 建基于此的词类必然不同于单纯形态法所得 。 黎锦熙先生的词类即是以言语作为理论起点之一的 。 如果再深一层 , 如果语言与言语可以统一 , 那也可能作为一种理论起点 。 假说中的语言基底层 , 即意义或语义 , 是否可以藉以划分词类 , 对此学者们都深感怀疑 。 当然 , 就morphology的理论起点而言 , 传统根据语法意义-句法功能-形态“三位一体”而以形态为主划分实词词类(这正是高先生在《汉语语法论》中主张并坚持的)应该是合理合法 。
1.5 起点之五:合格标准 。 什么程度的规则才是合格?规则的覆盖面是100%还是90%甚或80%?理想的或所谓科学的合格目标当然是分类标准100%的覆盖 , 100%的彼此排斥 。 但现今所有的已知汉语词类的归类标准都不可能如此 , 都有一部分词不合该类标准 , 或一部分词与其他标准交叉 , 或一部分根本无此区别性功能 。 不但汉语如此 , 英语也同样有例外的情况 。 例如 , 英语的strong是形容词 , 而处于分数或小数之后、用+表示的strong呢?词典上没有说它不是形容词 , 但它没有“级”的变化 。 汉语以“强”翻译这个strong ,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也标注为形容词 , 但却不能受“很”修饰 。 我们对此该如何解释呢?显然 , 我们都没有认真研究过这个关键命题 。 我们的讨论都只是举例性的 , 因此都很难具有说服力 。 平常所说的“例不十法不立 , 例外不十法不破” 。 这里的“十”究竟是多少才算数?这些例或例外是“语言”的还是“言语”的?如果从语言发展的观点看 , 今天所有语言的词类都是在语言发展中分化并逐渐为人提取分出 , 没有例外反而是不正常的 。 这就如同一个班的学生 , 从入学到毕业 , 他们的分化不可能整齐 , 常常是交叉的 。 因此对他们的分类也必然不可能干净利落 。 尽管如此 , 我们依然需要一个合格线或合格原则 , 以方便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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