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南京市消协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七 )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第十八条规定 ,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第四十条规定 ,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 ,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也明确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 ,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 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在经营场所内 ,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 , 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救助 。
由于商家在事故发生前 , 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店内工作人员将电脑线裸露在外 , 造成进店消费的老人赵先生摔伤 , 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
案例提供:溧水区消费者协会
(通讯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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