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南京发布第16号通告:境外来宁返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

当前 , 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 , 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 。 南京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 , 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 。 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 切实保障全市复工复产和对外开放大局 , 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 。 从南京口岸入境 , 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中外人员 , 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 。 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的密切接触者 , 按规定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
2 。 从南京口岸入境 , 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中外人员 , 统一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细则另发) 。
3 。 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铁路南京站、南京南站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 , 对目的地为南京 , 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 。
4 。 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南京的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 , 须在抵宁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 , 并自抵宁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 。
【疫情■南京发布第16号通告:境外来宁返宁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二、做好过境中转管控
5 。 在南京口岸入境 , 中转到外省市的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中外人员 , 身体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 , 在填写《过境旅客告知书》并承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 , 准予过境中转 。 目的地系省内其他设区市的 , 由目的地防控指挥部派驻南京口岸转运服务点受控转运;目的地系外省的 , 由市防控指挥部通报所在地防控指挥部 。
6 。 过境中转的中外人员 , 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 , 统一入住指定宾馆 , 个人住宿费用自理 。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7 。 全市涉外单位必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的中外人员履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8 。 全市高校结合延迟开学的情况 , 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 , 要求在学校复学前 , 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 , 所在学校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控措施 。
9 。 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 , 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 , 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
10 。 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 , 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 , 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
四、加强防疫保障服务
11 。 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康码”或“宁归来”平台进行健康申报 。 在境外留学、经商务工等人员 , 应在所在国家(地区)做好自我疫情防护 , 身体有异常状况立即就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 , 国内亲属也可向市外办咨询 。
12 。 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中外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 , 充分尊重其宗教、饮食和风俗习惯 ,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 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
13 。 中外人员入境来宁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 , 有基本医疗保险的 ,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 , 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 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 ,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
五、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14 。 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 , 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 。 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 , 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 , 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 , 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 , 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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