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合肥十几个律师的侥幸
周泽拍案 : 我曾经说过:如果吕先三律师可以入罪 , 本案涉及的合肥诸多代理过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借贷纠纷的律师都可入罪;所有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也均可入罪!像本案中对吕先三律师这样的追诉行为 , 如果泛滥开来 , 或将不只是律师行业的灾难 , 更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灾难
执业两年的吕先三律师被打造成“套路贷诈骗”的“狗头军师”,是他的不幸,也是其他律师的侥幸徐维琴、邵柏春夫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中 , 合肥公安在代理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借贷纠纷的十几个律师里 , 将执业才两年的菜鸟律师吕先三打造成徐邵夫妇“套路贷诈骗”的“狗头军师” , 完全是挑软柿子捏 , 欺负人!前后代理徐邵夫妇民间借贷纠纷的十几个律师里 , 就有葛德生这样有着安徽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合肥市政府政风行风监督员、合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合肥市仲裁委仲裁员、致公党合肥市委会法律和社会服务专委会主任、合肥市蜀山区政协委员、致公党蜀山区副主委、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员 , 合肥市蜀山区工商联常委、安徽省上海商会副会长等诸多头衔(据网络资料)的资深律师 。 相对吕先三 , 他们是幸运的 , 但也仅是侥幸!
公安机关也不葛德生律师准备了“罪证”
公安机关为葛德生律师准备的“罪证”
公安机关为葛德生律师准备的“罪证”
公安机关为葛德生律师准备的“罪证”查葛德生等律师在有关案件中的代理行为 , 与吕先三律师并无分别 , 而且除独自代理徐邵夫妇的借贷纠纷 , 二人还共同代理过两个案件 。
葛德生律师与吕先三律师共同代理案件的庭审笔录 , 李光建出庭自认原告主张事实
葛德生律师与吕先三律师共同代理案件的庭审笔录 , 李光建出庭自认原告主张事实我当然是不相信葛德生这样有着诸多头衔的资深律师 , 在每个案件收几万块钱的情况下 , 会去参与什么“套路贷诈骗”犯罪的 , 正像我不认为每个案件收一两万块钱的吕先三律师与徐邵夫妇构成“套路贷诈骗”共犯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 , 包括吕先三在内的多个律师代理的徐邵夫妇的借贷纠纷 , 原、被告双方还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 其他律师对徐邵夫妇借贷纠纷的代理行为 , 当然也没有分别 。令人意外的是 , 这些调解处理 , 早已案结事了的借贷纠纷 , 最后都被当成了“套路贷诈骗”犯罪追诉 。我很难想象 , 被“诈骗”的“被害人”与“诈骗犯”之间的和解 , 是一种什么样的画风!?但所谓“被害人”李光建被审讯的录像中 , 侦查人员软硬兼施 , 将一直认为自己与邵柏春、徐维琴夫妇之间是高利借贷 , 低息借不到钱才高利借贷 , 表示认账应该还钱的李光建 , 强行“办成”徐邵夫妇“诈骗犯罪”的“被害人” , 胁迫李光建指证徐邵夫妇“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梅泉等人被审讯的录像中 , 侦查人员一次次对梅泉等人的威胁;等等情景 , 却让我不寒而栗!始终不认罪的吕先三 , 在被抓后的第一次讯问中 , 几十个小时的审讯 , 吕先三几乎全程在为自己在徐邵夫妇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辩解 。 对自己的代理行为被作为犯罪追诉 , 吕先三显然是难以理解 , 难以置信的 。 吕先三在这次讯问录像中的如下话语 , 所反映出来的 , 并不只是吕先三一个律师面临的困惑——“你们问真实的什么情况 , 如果这个案件出现有其他情况我真的不知道 。 但是我还是讲了 , 他们给我什么样的证据 , 只要不是我伪造 , 不是我搞假的 , 我作一个律师 , 我给他起诉是没问题的 , 为什么不该起诉?”“我打赢了几个案件中间我作为我代理人没有添加任何一个虚假的东西在里面 , 所有的证据都是他们之前原始形成的 , 经过当庭认可的 。 ”“我打的这个民事案件 , 我从哪个地方都是按照民事思维去做 , 你给我的证明(证据) , 你给我不要假的 , 不要我自己去搞假伪证 。 ”“民事案件 , 他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 他没有证据 , 他怎么打官司?为什么他找我们在打官司之前他不报案了?打官司之前他报案我们不都清楚了吗?第1次民事官司打报案就好了 。 你要讲谁要构成犯罪了 , 大家不都清楚了 , 如果他们要构成犯罪 , 如果那时候要讲我们我也就清楚了 , 到现在我还不知道 , 我给他哪个地方给他讲错了?”“因为他特别授权 , 我有些时候可以讲 , 好像我讲错了 , 好像又没有证据;可以的 , 我认为是除了我有确实证据以外 , 有些事我是可以讲的 。 不管你认为我现在讲的是编造还是怎样的 , 我认为你特别授权我 , 你找我打官司 , 我要在法庭上讲对你有利的 , 你不能讲回来这律师构成犯罪了!如果他也没有证据 , 不但这个案件 , 从此以后哪一个律师在这个民事案件他肯定要编 。 也不是讲编 , 他肯定要是讲对他家当事人有利的;他没证据 , 他讲得我都承认了 , 那还叫我打什么官司?肯定要编一部分的 。 为什么你不能讲 , 我在庭上我一点点都不能讲了 , 你有无理扯三分 , 你在律师的扯三分就构成他犯罪了?我只要讲这个话 , 你不采纳就得了 。 ”“就这几个案件(指不当得利案件) , 人家提供什么证据 , 我回来跟他讲 。 有这个证据你们可有这个证据 , 我就问有没有委托他去打款 , 他讲没有 , 我就跟他讲就是视为不对你还款 。 我做律师就跟你打官司 , 你既然找我打官司 , 你肯定想打赢 , 如果你自己都认可了 , 我认了 , 可是他讲我不认 。 ”“我不管是什么性质 , 自始至终我就看证据来打这个官司 , 我走到哪去我就讲 , 我就按照这个证据来打官司 , 我不存在他其他的 , 我就看他有没有证据 。 他也没有人跟我讲 , 没问题有问题啊 , 人家不就讲这个钱还给他了嘛 , 还给他又没有证据 , 我相信谁?我肯定相信有证据的一方 , 我不是去调查他 。 不是公安我去调查他可有问题?我没有这权力 , 也没有这义务 。 ”“我只要看看其他律师 , 如果讲全国都这样干 , 其他律师会怎么去代理这个案件 , 任何人怎么去做这个民事案件 , 我尽了什么样的审核义务 , 我就要想到我尽了什么样 , 这个案件是真是假 , 我怎么去判断 , 我怎么去尽到这个义务 , 我有什么义务去尽到这个东西 。 ”“我不知道这个案件我该怎么做 , 如果是别的律师他应该怎么做?全国所有的经常搞法律 , 如果换个人他们会怎么办?给的这些东西 , 他们会怎么做?我就想问一下其他人 , 他会这么做 , 可不可以像我这样起诉?”“反正我不知道我们以后打官司怎么打 。 就像这样的案件 , 民间借贷怎么打?人家有东西了 , 我们要去核实什么?”“老讲我不按规矩办 , 我不知道我哪些地方没按照规矩代理这个案子 。 如果说你让他讲他们之间有什么问题 , 直接就跟你讲了 , 这个案件就不要诉讼了 。 ”“他跟我讲的这些事实 , 都有东西 , 我哪能知道他犯罪?我怎么能判断他构成犯罪?而且我们讲的法院也采纳的 , 我怎么能想到不是这回事?他们实际上不是这回事 , 法院不都蒙蔽了吗?”……吕先三案侦查人员在前述讯问录像中的如下话语 , 分明让我感到了他们对民事经济生活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蔑视——“不要用民事诉讼的眼光看事情 , 别人那举证不能 , 所以那样判的 。 ”“别跟我再讲这个民事规则 , 这规则我们也研究我们都懂 , 民事诉讼你搞时间长了就变成一个定势思维 , 一讲就讲到这上面了 , 民事诉讼很自信 , 都不需要学习提高和研究 。 ”“这个事情把你喊过来认真思考一下 , 不要通过你们的民事诉讼 。 这个案件我们不是一天两天了解了 , 在你们思维中 , 这就是一个民事官司 。 你深深思考一下法律形式不同 , 不用老的思维方式考虑 。 作为一个律师 , 他有职业道德 , 你服务的是什么?是服务的法律 , 服务当事人 , 但你要基于事实 。 (吕:我基于证据 , 谁跟我讲的是事实?我能听谁 , 他讲的事实是这样 , 我的当事人跟我讲那样 , 如果讲我要基于事实 , 我听谁呢?)”“我再劝你一句 , 不要再从这个民事诉讼这种角度来利用这些或者规则也好 , 或者从这个角度来好吧?”“很多民事诉讼的规则 , 像你已经掌握了这个规则 , 对不掌握的 , 它本身就是不利的 , 就是没有这些法律知识 , 这些规则 , 你要让李光建去找这些证据 , 他怎么能做得到?”“你这个民事诉讼你都手到擒来 , 也讲不过你 , 我们这些之后按照这个刑事案件的证据这个标准讲了 , 你不一定认可 。 ”“你老是用民事诉讼的这种关系来理解这个事情 , 或者应对这个事情 , 你会吃亏的我跟你说 。 ”……“警:你就是利用这个(规则)漏洞 , 所以打赢(官司)的 。吕:怎么讲漏洞?国家法律上怎么会有有漏洞 , 他明确规定它能够支持我的 , 我才能走下去;如果他支持不下去 , 我怎么能走?不能讲 , 我天天就研究这 , 我给他们出谋划策?国家法律如果要允许 , 我路都堵死了 , 我怎么能这样?他就是能支持这种案件能走下去的 。警:你不就利用这种规则吗?吕:怎么能利用它的规则 , 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做这个事 。警:再说看似合法的手段 , 你是合法的手段吗?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吗?吕:是我能获得什么利益?什么利益?警:诉讼代理费就是利益 , 你不让人诉 , 一分钱你也搞不到 。吕:那是他找我的 。警:他找你也好 , 你找他也好 , 可以协助他 , 帮助他完成这些事情 。吕:是按照他的证据来完成的 , 并不是让他口头怎么讲 。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不利用民事诉讼规则 , 怎么代理民事诉讼呢?在前述讯问录像中 , 侦查人员唐军关于“检察院公诉、侦监、法院的民事可能也有问题”的话 , 表明公安人员不仅认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有问题 , 法院、法官运用民事规则裁判徐邵夫妇借贷纠纷案件也有问题 , 而就公安机关对徐邵夫妇等人刑事立案进行过立案监督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规则的遵循 , 也有问题 。我曾经说过:如果吕先三律师可以入罪 , 本案涉及的合肥诸多代理过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借贷纠纷的律师都可入罪;所有民事诉讼代理律师也均可入罪!像本案中对吕先三律师这样的追诉行为 , 如果泛滥开来 , 或将不只是律师行业的灾难 , 更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灾难 。因此 , 吕先三案是一个事关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前途、命运的案件 , 正如吕先三在接受讯问时对公安人员说的——“(这些民事诉讼)你来代理也是这样代理!”吕先三案二审将于8月25日至28日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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