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四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对本所的审核问询回复 , 并在披露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 ,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 , 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 , 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 。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 , 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 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 ,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 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上市的 , 本所结合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 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 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
本所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 ,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 ,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 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
发行上市审核过程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 , 本所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 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 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 , 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
第三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符合《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 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三)本次发行证券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1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 证券服务机构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 , 按照同类业务处理;证券服务机构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 , 不视为同类业务 。
简易程序规定的融资总额仅包括通过简易程序募集的资金金额 , 不通过简易程序募集的资金不纳入计算的范围 。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定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 , 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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