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六 )
第四十一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 , 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 , 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1年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 , 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 , 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所视情节轻重 , 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一)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二)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四)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五)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 , 本所对相关发行上市加强事后监管 。
本所在监管中发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存在违反《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和本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规定的 , 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理 , 并给予1年至5年内不接受相关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简易程序发行上市申请的纪律处分 。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1年内累计2次被本所不予受理的 , 自第二次收到本所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月后 , 方可向本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 。
本所审核不通过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 , 上市公司方可再次向本所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请 。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 ,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 , 除因不可抗力外 , 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1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3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 , 除因不可抗力外 , 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3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签字保荐代表人给予公开谴责或者1年至2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注册会计师在对前两款规定的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 , 本所可以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1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
第四十五条 监管对象不服本所给予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纪律处分决定的 ,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
第四十六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 , 发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 , 将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依据《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及本规则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其减持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但第九条和第十条有关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除外 。
第四十八条 已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以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 , 适用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 。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 , 适用本所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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