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 )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证券是否符合本所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 , 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 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
本所对本条规定的事项存在疑问的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 , 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第十条 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 , 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 , 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 。
第十一条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 , 重点关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 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本所的信息披露要求 。
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 , 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一)充分、全面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
(二)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
(三)简明易懂 , 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
第十二条 本所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 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 ,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第十三条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 , 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
(一)说明或披露相关问题及原因;
(二)补充核查相关事项;
(三)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
(四)修改或者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 ,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 , 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 ,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 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 , 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 , 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 ,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 。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保证募集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 ,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 , 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 , 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审慎履行职责 , 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 , 并对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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