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做空信息中心|虾夷扇贝跑路6次,北斗系统截住去路,控股股东收到刑事判决书( 七 )


第六 , 对于库存外区域的采捕轨迹 , 因库存外区域无对应成本 , 没有结转成本的基础 , 因此不计入实际采捕面积 。 申辩意见中提到公司制作库存图与实际情况存在的偏差 , 恰恰说明公司财务信息缺乏可靠性 。
第七 , 关于不同年度均有拖网轨迹的区域面积分配问题 。 我会认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 , 主要是基于申辩人2015年6月开始陆续安装北斗导航船载设备 , 2015年9月装置完毕 , 2015年导航数据不完整 , 无法还原实际采捕情况 。 我会依据的2016年初库存图 , 是基于对申辩人2015年财务数据不予追究前提下的基础数据 , 故不应剔除亦无法剔除2015年与2016年重复数据 。 2016年和2017年分摊重合区域成本 , 有利于分清2016年和2017年申辩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 通过拖网面积占比对两年重合面积进行按比例分配 , 是目前可以采取的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 , 符合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 同时 , 年度间重合面积占比非常小 , 对整体认定影响微乎其微 。
第八 , 中科宇图在将拖网轨迹覆盖范围生成聚合面采用了空间分析工具中的聚合面工具 , 通过对比船位定位点之间的距离 , 参数设定为485米(捕捞状态下对应的两个北斗点位之间的最大距离) , 然后再将采捕点连成采捕线并聚合成面 。 根据海底养殖捕捞作业的客观需要 , 并结合獐子岛公司采捕船反复来回拖网作业方式及账面结转方式 , 且在不超过一个月内将采捕海域的扇贝采捕干净的作业模式下 , 如若确实因为采捕海域海底扇贝较少、质量较差没有采捕价值等因素导致采捕轨迹间距较远 , 说明此部分海域底部已没有存货 , 也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
第九 , 关于《中科宇图报告》计算的平均亩产是否与申辩人记录的情况存在矛盾 , 我会认为 , 申辩人记录的两年实际采捕情况本就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二者不具备可比性 。 且我会注意到 , 申辩人制作的“2016年与2017年账面核算亩产与中科宇图推算采捕面积计算亩产对比表”中 , 对亩产的计算只是简单地用采捕产量除以采捕面积 , 并没有考虑贝龄这一关键因素 , 不考虑贝龄因素计算的亩产并没有可比性 。 此外 , 关于认定的采捕区域涉及一龄贝 , 系基于客观数据分析的结果 。
第十 , 东海所张某茂的研究成果并非仅限于捕鱼 , 同样适用于底栖贝类捕捞分析 。 申辩人提出的张某茂后续参与撰写的其他论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一是两者的捕捞方式和网具有明显不同 , 本案所涉网具为横杆拖网(耙刺) , 耙刺网属于主动式捕捞 , 捕捞作业过程包括放网、拖网、收网三个阶段 , 三个阶段航速差非常明显 , 根据航速判断渔船状态的误差极小 。 论文所涉网具为流刺网 , 流刺网属于被动式捕捞 , 捕捞作业过程包括放网、等待、收网三个阶段 , 从航速来看 , 等待和收网容易和漂流状态混淆 , 按照航速提取收网状态存在判断错误的点 , 因此判断错误较大 。 二是作业特征不同 , 本案所涉耙刺作业海域范围固定 , 采捕船会在海域内重复来回拖网作业 , 长时间拖网作业点分布非常集中 , 采捕作业点即使不是非常多也能提取出来 。 本案采用百万级船位数据分析采捕海域 , 在固定海域范围内累计成非常密集的点 , 据此绘制出作业海域的误差很小 。 论文所涉流刺网捕捞既不会在相对固定海域捕捞 , 也不会来回拖网 , 作业点的错判率较高 。 三是两者分析工具不同 , 本案采用编程和手工操作相结合 , 论文在计算渔船捕捞努力量时 , 主要采用编程处理方式 。
第十一 , 从獐子岛公司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记载情况上看 , 对各月成本结转依据的陈述分别为“实际收获亩数”“捕捞面积”“当期采捕亩数”等 , 相关陈述互相印证 , 表明公司成本结转的依据确为“当期实际采捕面积”而非“实际采捕量与平均亩数的比例” 。 獐子岛公司每月财务记账凭证后都会附有各月结转的依据 , 即负责实施采捕作业的于成家、赵颖上报的《底播贝采捕记录表》 , 该表格详细记述了当月各贝龄“作业区域坐标”、对应的“采捕亩数”及“产量” , 并未记述“平均亩产”及“总在养量”等指标 , 该“采捕亩数”与“作业区域坐标”存在对应关系 , 且结转成本使用的即为该表格提供的“采捕亩数” , 而非“实际采捕量与平均亩数的比例” 。 综上 , 我会正是根据獐子岛公司确定的成本结转方式进行计算 , 并非未经实践检验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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