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信部等五部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6月22日 , 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五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明确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 由工信部另行公布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表示 ,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 , 综合测算得出的 。按照该比例要求 , 基本能够保障实现“到2025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4.0升/百公里、新能源汽车产销占比达到汽车总量20%”的规划目标 。同时 , 2021-2023年正负积分市场预计能够保持供略大于求 , 积分价格客观反映市场价值 。
汽车|工信部等五部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本文图片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了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 , 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 , 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 , 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 ”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 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 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 ,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 , 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 , 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 ,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 , 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 , 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
三、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 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 。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 , 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 , 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 每结转一次 , 结转比例为50%;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