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信部等五部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二 )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 , 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 , 每结转一次 , 结转比例为50% 。 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 ”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 ,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 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 ”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 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 ”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 , 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 ”
九、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 ”
十一、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本文图片
此外 , 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
【汽车|工信部等五部门: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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