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怎么吃|中航证券营业部老总炒股 配偶账户成交5.8亿亏损72万( 五 )


鲍国仙另提出:1.中航证券“翼启航”手机APP下载时 , 客户使用其手机号接收验证码 , 他人利用其办公电脑操作 。 2.“吕某水”账户交易实际操作人是吕某水 , 其中鲍国仙名下终端交易部门盈利103,969.60元(自己计算) 。 3.转入“吕某水”账户的129.7万元用途是购买理财产品 , 资金来源及收益归属是第三方 。 4.家庭难题无力承担罚款 。 综上 , 鲍国仙哀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以为:
1.收到相关举报线索后 , 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开始对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等开展现场检查随后立案调查 , 并未超过二年的追诉时效 。
2.刘小飞曾担任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前述12个证券账户均开立在该营业部 , 且绝大多数为刘小飞任职期间新开账户 。 刘小飞等人具有身份、市场信息及交易便利等诸多上风 , 在案证据已表明刘小飞指使或授意安排雷银生、鲍国仙等下属员工操纵相关账户 。
与客户是否商定收益分配或亏损分担不是暗里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类案件认定的构成要件 。 前述违法行为虽未引发相关投资者投诉举报 , 但已属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 。 刘小飞、雷银生、鲍国仙作为多年证券从业人员 , 理应知悉该行为的违法性 。
3.刘小飞、雷银生登录叶某华的证券集中交易柜台系统 , 指导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经营 , 与实施前述12个证券账户跟仓交易并不矛盾 。 雷银生与中航证券上饶滨江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及客户的暗里信息传递 , 与查看叶某华集中交易柜台系统所把握的交易持仓信息 , 两者并不排斥对立 。 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暗里沟通、跟随交易的相应证据 。 刘小飞、雷银生俩人知悉跟仓交易事实 , 并为此提供了重要的交易决策权 。
4.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 , 我局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 , 量罚幅度公道 。
5.刘小飞另提出的:(1)担任职务较多 , 工作繁忙及身体原因 , 无时间精力操纵相关账户的申辩理由 , 不足以形成其暗里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有效抗辩 。 在案证据已表明其指使或授意安排下属员工实施有关行为 。 与鲍国仙虽曾两地任职 , 但仍存大量通信联系及共同意思联络 。
(2)我局在计算“熊某”证券账户跟仓交易额时 , 以蔡某仙、罗某仙、蒋某祎、谭某、王某等5名客户整体作为参照 , 已剔除买卖方向相反及先期买入的金额 。 当事人对大量跟仓交易不能给出公道解释 。
(3)涉案期间“熊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刘小飞 , 属夫妻共同财产 。 刘小飞未举证炒股资金与己无关 , 知悉熊某用于买卖股票的事实 , 并积极创造条件供其交易 。 结合资金去向和资金控制总体情况 , 综合认定刘小飞对“熊某”账户资金享有支配权 。 综上 , 我局对刘小飞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6.雷银生另提出的配合调查、少数民族身份及家庭情况难题 , 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划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综上 , 我局对雷银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7.鲍国仙另提出的:(1)鉴于中航证券手机端交易软件交易留痕时需收取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 故不存在多个开立在中航证券南昌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的涉案账户使用身处上饶(德兴)的鲍国仙本人手机号码进行软件注册并频繁交易的情形 。 且鲍国仙对相关10个账户名义持有人的有关言辞前后矛盾 , 其申辩理由不足以采信 。 对于名下办公电脑的交易由他人操纵的解释前后矛盾 , 不予采信 。
(2)“吕某水”证券账户在鲍国仙所任职的证券营业部开立 , 鲍国仙知悉账户及交易密码 , 其名下办公电脑及手机交易频繁 。 对于其办公电脑的交易 , 证人黎某亮、吕某水的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 , 不足以采信 。 且鲍国仙自认名下终端操纵成交了部门股票金额 , 对于该部门的股票成交金额及计算方法 , 我局已在阅卷环节向其出示 。 从账户总体控制看 , 鲍国仙无论是自已操纵或是委托他人操纵 , “吕某水”证券账户涉案期间均处于鲍国仙有效控制之下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