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消费者8400元购买13瓶“奔富407”获赔84000元

北京联盟_原题是:李某在上海汇家烟酒商行花8400元购买了13瓶"奔富407" , 却获赔了84000元...
近日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假酒诉讼:市民李某在一烟酒行花费8400元购买了13瓶奔富407 , 品尝后发现葡萄酒浑浊不清、口感不佳 , 此后送检查明这批酒为假酒 , 遂将烟酒行告上法庭 。
原告|消费者8400元购买13瓶“奔富407”获赔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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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消费者8400元购买13瓶“奔富407”获赔84000元】最终 , 法院判决烟酒行按照10倍卖价赔偿李某 。
李某花8400元购13瓶奔富407 , 经三方检测为假酒
2020年3月29日 , 李某在上海市徐汇区汇家烟酒商行购买了13瓶奔富407葡萄酒 , 单价646元 , 共计支付8400元 。 在饮用后 , 李某感觉味道不对 , 并发现葡萄酒浑浊不清 , 有沉淀物 。
此后 , 经朋友告知 , 李某怀疑所购买的可能是假酒 , 于是委托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 。 该机构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报告 , 结论为送检产品为假酒 。
基于此 , 李某以汇家烟酒商行不履行法定义务 , 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流入市场 , 明知故犯等为由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举证清晰 , 法院判被告赔偿840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13瓶奔富葡萄酒13瓶无中文标签 , 依据1.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及标签明示 。 对送检产品外观、封口、瓶盖、瓶身、纸质及其他包装物、防伪码及其他方式的核查 , 得出结论与富邑出品的对应产品(正品)不符合 。
上述事实 , 有原告提供的收据、收银小票、产品照片、视频资料、咨询报告等 , 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400元 , 并支付原告赔偿金84000元 。
被告并未到庭 , 原告躺赢
在这次审理中 ,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汇家烟酒商行并无人员到庭 。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禁止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本案中 ,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涉案葡萄酒系假货 , 并为此提供了相关证据 , 完成了举证责任 。 被告应承担举证义务 , 依法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葡萄酒系正品 ,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属于合格产品 。 但被告未到庭 , 并提供相关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 故原告轻松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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