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加强财富管理行业投资者教育已成当务之急(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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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 具有成熟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 主要体现在:
首先 , 日本具有健全的法律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 1974年 , 日本大藏省证券局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投资者本位的营业方针》 , 第一次引入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 随后 , 2000年 , 日本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2000年第101号法案) , 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规范 , 明确了当金融服务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 , 必须尽力确保其销售行为的适当性 。 2006年日本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前身是《证券交易法》) , 以及同年修订后生效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出台 , 立法涵盖了投资者分类、投资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职责等方面 。 2005年日本已正式启动对大众的经济教育 , 日本证券业协会还专门设立“证券教育与公共关系部”从事投资者教育工作 。 经过一系列改革 , 日本证券市场从过去以行政为主的事前控制模式逐渐转变为事后监管模式 , 在此模式下更加侧重于完善司法事后救济功能 , 完善补偿机制 , 合理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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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日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 , 要求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揭示义务 。 具体来看 , 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 , 日本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四类 , 实行分类管理 。 分类管理制度有助于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结构 , 同时能够有效减少金融纠纷 。 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 金融服务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建立并维护“客户信息卡” , 信息卡上需记录投资者完整的个人信息 , 包括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等 。 销售机构在与投资者最终签署合同前 , 应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声明记录 , 以确认投资者已完全知悉所签署合同内容及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 。 为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金融商品销售法》要求金融服务机构需承担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义务 。 此外 , 日本证券业协会还专门制定了面向老龄人口的销售指引 , 加强对老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通过以上措施 , 日本逐步建立起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
新加坡、韩国等新兴经济体也在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力度 。 主要方式包括:
一是各机构间加强合作 , 开设投资者教育课程 。 例如新加坡交易所与新跃大学合作 , 一起开发和财务与投资相关的持续教育和培训课程的内容 。 课程的主要对象是公众 , 也开放给修读非金融学科的新跃大学学生 , 其中一些课程和新跃大学的学术要求一致 。 新加坡交易所和新跃大学通过举办讲座和其他活动来提高公众的财务素养 。 另外 , 新加坡交易所与证券投资者协会携手开展社区教育计划 , 以投资讲座等形式 , 普及基本的财经知识 。
二是依托信息网络构建多元化投资者教育体系 。 后金融危机时代 , 韩国加强了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 韩国的投资者教育机构包括金融监督院、韩国银行、韩国消费者院、全国投资者教育协会、韩国金融投资者保护财团等 , 运用多元化方式加强投资者教育 。 主要包括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和大众传媒开展投资者教育、线上申请与线下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育方式 , 例如通过网上提交参加申请 , 定期出席线下课程讲座等活动 , 不断提高投资者教育的灵活性 , 扩大投资者教育人群的覆盖面 。
三是立足于投资者的实际需要 , 注重区分投资者类型 。 韩国注重区分受教育的金融投资者的类型 , 韩国金融监督院作为政府机关 , 将教育对象划分为儿童、青少年、成人、教师等类型 , 根据自身年龄和实际需求 , 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教育书籍 。 其中 , 儿童书籍采取讲故事的方式对专业术语下定义;教师书籍采用概念公式化和原理展示的方法进行阐述 。 另外 , 针对女性 , 韩国每3个月定期开展女性经济学教育活动 , 立足于投资者的实际需求 , 使得投资者教育的效果大大增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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