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胡君谈辩证矛盾律

A(关敏):“辩证法是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 。 ”辩证法对任何事情既肯定又否定的思维方法 , 就违反了不矛盾律 。 B(胡君):“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 , 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灭亡的理解 。 ”即没有永恒的事物 。 所以 , 没有违反了不矛盾律 。 A:那是你不懂不矛盾律 。 不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且非A” 。 “A”表示任一事物(命题)在 , “非A”表示任一事物(命题)不在(亡) 。 不矛盾律的公式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说法不能同真 , 也就是说对“对现存的某事物的肯定其存在的时候 , 同时说它不存在”;就是自打嘴巴 , 自相矛盾 。 B:我说它将来不存在 。 A:肯定它存在 , 是现在进行时态;肯定它将来不存在 , 是将来进行时态 。 两个不同的时态 , 不能并列在一起 。 并列在一起 , 说“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 , 就违反了不矛盾律 。 B:我未学透逻辑 。 A:百度的“辩证法”词条解释说:在辩证思维中 , 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的 , 就是主张“A与非A”同时成立 。 假设“A”=“遵守法律” , “A与非A”同时成立 , 就会导致“遵守法律”与“非遵守法律”同时并存 , 这就成了阳奉阴违的、双重标准的、两面派的双簧把戏 , 只会助长坑蒙拐骗 , 离契约至上的法治文明会越来越远 。 B:这么严重?A:“对立统一”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反逻辑的 。 首先 , 把“对立”与“统一”相提并论 , 就是把不同级次的概念并列 , 犯了并列不当的错误 。 “对立”是指两个事物并立而不相同 , 往往成对出现 , 如“男厕”与“女厕”;然而 , “统一”则是指两个并立而不相同的事物隶属于高一级的母体 , 涉及三个事物;也就是说 , “对立”强调的是基层 , “统一”强调的是高层 。 两个词所指对象不同 , 不能并列 。 比如 , 原告、被告相互攻击 , 这是对立;但在法官调停和说服下 , 双方都愿意服从法院判决 , 相互攻击的对立意识消除了 , 原告、被告统一起来服从判决 。 原告、被告的对立 , 是没有法官下的对立(基层里的对立);原告、被告的统一 , 是有法官下的统一(高层指导下的统一) 。 由于没有法官下的原告、被告与有法官下的原告、被告 , 并不是同一事物 , 所以不能说“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或对立统一的 。 其次 , “对立”往往不能转化为“统一” 。 马哲教材说:对立的“男厕”与“女厕”统一于厕所之中 , 这不是对立统一!因为:“男厕”与“女厕”的“对立”仍然存在 , 对立的双方并未统一 , 只不过是被上位概念厕所包含而已 。 “对立统一”不过是观察者的距离不同而已 , 近观是“男厕”与“女厕” , 远观就是厕所了 。 可见 , “对立统一”不过是人的错觉 。 第三 , 生物遗传学定律已经说明对立甚至于互补的事物不都能同存于一个统一体内 , 雌雄不同体的物种 , 个体不能同时既是雄性的又是雌性的 。 芽虫就是雌性繁殖的而且芽虫没有雄性 , 这一生物学证据就彻底粉碎“对立统一”的阴阳辩证法的“阴阳生万物”诡辩!B:啊……恍然大悟请扫二维码予以点赞与胡君谈辩证矛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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