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四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 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第三十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 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 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 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在线旅游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 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
第五章 附 则
【经营者|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