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三 )


(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 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 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 ,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二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 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 , 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 , 参照前款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 , 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 , 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 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 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第二十七条 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 , 并按照本组织章程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 , 加强行业自律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 , 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 , 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 ,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 ,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
(三)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 , 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 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 。 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 ,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旅游者接受救助后 , 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二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 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 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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