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文旅部网站消息 ,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
经营者|文旅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大数据杀熟”
本文插图

《暂行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 , 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 , 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 , 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 在线旅游经营者删除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评价信息的 , 应当在后台记录和保存 。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 , 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并经旅游者同意 。 第十五条明确 ,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 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 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
以下是《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号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7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部长 胡和平
2020年8月20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 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 , 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 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 , 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 。
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 , 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 , 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
第四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 , 应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坚守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等底线 ,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 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 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游行业发展 , 保障在线旅游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
第二章 运 营
第七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 , 制定应急预案 , 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 , 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 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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