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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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的权力后 , 还有些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关于《专利法修订案(草案)》中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作者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2020年6月30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专利法修订案(草案)》 , 并公开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
一、《专利法修订案(草案)》增加的相关内容及困惑
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第七十条有两个条款:
第一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 ”
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在《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五条中 , 增加了三个条款 , 其中:
第二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 可以自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 ,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 ”
第三款:“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受理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裁决的 , 对技术审评通过的化学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 , 作出是否批准药品上市的决定 。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这几个新增加的条款 , 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新职权 , 给业界带来不少困惑 。
第一 , 根据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权利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 。 那么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重大影响”指什么?是社会影响还是经济影响?如果一个普通侵权纠纷 , 通过媒体宣传 , 变得众人皆知 , 是不是就成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谁来认定是不是重大影响?是专利权人自己认为 , 还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 , 根据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每年不知会有多少?如果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涉及两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即视为跨省纠纷 , 则该纠纷就可以请求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 那么在当今市场流通十分通畅的情况下 , 一个侵权产品制造出来后 , 在不同地区流通十分普遍 。 就已有的实践而言 , 跨省侵犯同一专利权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并非个例 , 这些纠纷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它是否能够承担得了?而且 , 原本各省市地方专利管理或执法机关作出对专利侵犯的处理裁决后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 , 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而如果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跨省的行政裁决后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的 , 则必须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是否会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新负担?
第三 , 根据第七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 权利人认为仿制药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 逾期未请求行政裁决的 , 仿制药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这一规定业界称之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在中美一期经贸协议中则被称为“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指对于上市后可能对被仿制的专利药品构成侵权的仿制药 , 在其上市之前就该专利侵权纠纷予以解决的一种程序机制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执行此条款在程序上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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