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四 )


1984年2月29日至3月12日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 。 对《专利法(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 。 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 , 考虑到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 以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即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为宜 。 因此 , 专利法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这一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利用其专利的 , 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 , 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 并赔偿损失 。 当事人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法中的这一规定 , 明确了在中国发生专利侵权后寻求法律保护的两种途径 , 这就是后来被业界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专利纠纷的“双轨制” 。 同时 , 也记录了当时这场争论的最终结果 , 为了使专利制度行稳致远 , 为了法律的公正 , 为了得到中外专利权人的信任 , 中国专利局的职责是负责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无效审查裁决;各地方及部委从新组建专利管理机关 , 可以依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负责司法审查 , 对专利侵权等民事纠纷负有最终审判权 。

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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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在《专利法》立法上的演变
前述争论通过1984年通过实施的《专利法》似乎暂时得到了解决 。 但相关争论以及伴随其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所引发的争论并没有因此尘埃落 , 随着相关行政部门地位的提升及职权的扩大 , 致使相关条款的表述在历次《专利法》修改中均有所变化 。 在这里简略回顾一下《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条款表述的几次变化:
第一次变化:
1985年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2000年8月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实施其专利 , 即侵犯其专利权 , 引起纠纷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
这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知之前 , 根据Trips需要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 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 , 在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上 , 法条表述由“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改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由“先由行政机关为法院挡一道” , 到“以司法解决纠纷为主、行政处理纠纷为辅”这一变化 , 并非仅仅是在法条上作了简单的文字变动或者随意更改 , 而是反映了时代的变化 , 代表了中国法律意识的变化 , 法制的进步 。
第二次变化:
2008年12月 , 《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 在修改过程中是否要扩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职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 但法律条款本身经过争论 , 并没有进行修改 。 与此同时 , 2008年11月4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 该征求意见稿中 , 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0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改为第94条 ,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进行业务指导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侵犯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有重大影响的 , 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处理或者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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