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三 )
1984年1月10日—12日 , 全国人大法工委会同中国专利局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和科研部门近20个单位参加的座谈会 , 征求对《专利法(草案第21稿)》的修改意见 , 经修改后形成了《专利法(草案第22稿)》 。 在讨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问题时 , 《专利法(草案第21稿)》第七十八条规定 , “专利权受到侵犯时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权利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其实 , 这也是其他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的通行做法 。
但是 , 对草案中的此项规定 , 最高法院参会人员提出了意见 。 提出:“为了使专利侵权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 并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 应该在专利法中规定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 , 当事人可以申请向(中国)专利局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时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其原因是 ,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 , 法院的审判工作重点正在从以阶级斗争为纲、以审判刑事案件为重点 , 向刑事与民商事审判并重转移 。 八十年代初各地法院正在筹建经济审判庭 , 对于从事专利案件的审判一无所知 , 力不能及 。 另一方面 , 当时实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主张对各种民事纠纷“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审判方式 , 包括对经济合同案件也是实行先行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起诉到法院的做法 , 据此 , 最高法院的同志建议对专利侵权案件 , 也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 , 最好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再由法院审判 。
对最高法院同志的建议 , 中国贸促会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同志表示反对 , 主张专利侵权案件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 不同意先由专利局调解处理 。 理由一是 , 各国的专利侵权案件均由法院负责审理 , 没有由专利授权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先例 。 中国要在国际上树立好的依法治国形象 , 也应该依靠法院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 法院审判人员不足 , 可以尽快培养审判人员 。
理由二是 , 由中国专利局调解处理侵权纠纷在逻辑上讲不通 , 实行专利制度过程中 , 专利局要负责对专利申请的审查 , 决定是否授权 , 决定异议是否成立 , 决定无效申请是否成立 , 如果再负责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 等于都由一家说了算 , 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 再说专利局与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同 , 专利局刚刚成立不久 , 在各地并无分支机构 , 处理这类案件对当事人也很不方便 。 当时有人认为 , 专利局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有一定优势 , 因为专利审查员懂技术;也有人认为专利局不适合处理专利纠纷 , 可以考虑由第三方出面参与解决纠纷更合适 , 从公平的角度更妥当 。
前述争论的结果是 , 在《专利法(草案22稿)》中增加了“专利权受到侵犯时 , 专利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也可以请求专利局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机关进行处理 , 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 如此规定 , 可以使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由行政机关处理后 , 解决了纠纷 , 便不会再起诉到法院;对解决不了的 , 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再起诉至法院 , 使法院可以减少一些专利诉讼案件 , 从而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 。
但是 , 在随后对第22稿讨论中 , 又有人对“专利局”直接参与处理纠纷提出了强烈质疑 , 认为凡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的专利局还要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这样做的结果会让权利人对专利制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 失去信任 。 于是立法机关在1984年2月25日修改的《专利法(草案第23稿)》中 , 将第22稿中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由“专利局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机关”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 , 删除了“专利局” , 这就意味着 , 为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需要在各地方和各相关部委局成立专门的专利管理机关 。 此稿作为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