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永顺|程永顺:对专利法修正草案增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职权的质疑( 五 )
2009年1月 , 国务院关于《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 这一条变成了第96条 ,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业务指导 。 ”“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行为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 , 可以请求在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查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 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或者查处 。 ”
2009年2月 ,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5条规定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 ”第97条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发生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为的 , 可以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查处或者组织联合执法 。 ”
这几个稿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 国务院讨论审议 ,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最终没有作出上述修改 , 而是保持了原有规定 , 即第80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除了保留原来的对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指导职能外 , 并没有新赋予其诸如监督、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及假冒专利行为等职能 。 说这是一次变化 , 实际上是一次立法中的争论 。 最终结果是《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作出变化 。
第三次变化:
在2014年底开始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过程中 , 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出 。 多年来 , 《专利法》四修有多个草案稿、送审稿被公开征求意见 。 我们从如下几个版本中可以看出该问题的讨论过程 。
2015年4月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其中第三条由原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 依法授予专利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 依法授予专利权 , 负责涉及专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 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 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 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 依法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审批专利代理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 开展专利行政执执法 , 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 提供专利公共服务” 。
2015年12月《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 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 依法授予专利权 , 负责涉及专利的市场监督管理 , 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 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 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 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 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 提供专利公共服务 。 前款所称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是指省级、设区的市级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 ”
由此可见 , 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条的修改 , 一方面扩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 另一方面扩展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 这一修改再次引起了业界广泛争议和质疑 。
2017年6月 , 国务院公开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 将原来第三条的修改全部取消了 , 而在“专利权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第六十七条 , 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 依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专利案件 。 ”这一条款在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修订草案一读稿和2020年6月30日的二读稿中一直保留 , 并且在二读稿中 , 又增加了前述关于药品专利链接的内容 , 进一步扩大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的职权范围 。 至此 , 这一新增加的条款似乎已成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