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六 )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 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 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 , 最低奖励3000元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 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 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 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
(三)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 , 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 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
(四)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实 , 且被举报对象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 , 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
(五)举报人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经查实的 , 视情在前四款项奖励基础上 , 再增加30%至50%的奖励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 , 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经核查属实的 , 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 举报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 不予奖励 。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 , 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 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 , 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 , 受理举报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 , 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 , 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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