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五 )

  

第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 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有关信息 , 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奖励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 , 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二)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 , 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 , 承办部门应对核查结果负责;

  

(三)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 在依法处理的同时 , 应及时报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 ,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者变动,则从其新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舆论关注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 , 应当报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 , 并挂牌督办 。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 , 经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 受核查手段限制 , 无法查清的 , 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