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二 )

  

《办法》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未经举报人同意 ,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信息

, 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 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 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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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的新闻发布会

市应急管理局将通报南京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并解读《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 ,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 ,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 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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