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更新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 , 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 , 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 保障食品安全 , 促进营养健康 。 《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2002年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新《规定》明确 ,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学校在食品采购、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 , 应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 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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