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三 )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 , 从其规定 。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 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 , 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的相关职责 , 做好统计、研判和报告工作 。

  

第二章  举报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 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 经专家核查认定 ,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 , 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 , 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 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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