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四 )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 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

  

(七)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 , 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移送、交办和答复等具体事项 。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 , 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划分的部门职责边界规定 , 及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 并告知举报人 。

  

需按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的 ,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告知举报人 , 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 做好记录备存 。

  

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 需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判定 。

  

第十条受理举报提倡实名制 , 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纠正非法违法行为 。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

  

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 ,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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