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七 )

  

第二十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第五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未经举报人同意 ,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 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 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 实施联合惩戒 。

  

第二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 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 , 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 , 其他均指自然日 。

  

第二十五条 江北新区(开发园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举报方式 , 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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