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 八 )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 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 , 对查证属实的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 , 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2016〕71号)、《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监规〔2016〕1号)同时废止 。

  (来源: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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