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九 )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开展社会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进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考评。

第三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二)督促、检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四)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

(五)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开办市民学校、员工学校、家长学校、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美德,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建立不文明行为社会影响评价机制,组织公众和专家对不文明行为的社会影响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对交通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明确岗位工作规范,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与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推进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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