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2)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由所在场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携犬类宠物出户时,不用牵引带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宠物。不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宠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由消防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辆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有谩骂、殴打驾驶人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搭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等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