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八 )

鼓励医疗机构、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母婴室。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单位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阅读点、借阅点、漂流书箱。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规划和计划要求,建立好人园、文明模范墙、美德善行榜等,展示和发布典型事迹,纪念和宣传模范人物。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开展道德先进人物的纪念和宣传活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垃圾箱、垃圾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六)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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