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七 )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并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