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酗酒、强行劝酒;

(二)倡导绿色、低碳生活,鼓励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循环利用;

(四)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五)培养高雅兴趣爱好,拒绝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六)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敬老爱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觉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七)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相互尊重,遇到纠纷协商解决,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鼓励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八)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九)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单亲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时靠右侧通行;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五)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文明就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积极配合临床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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