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应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受到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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