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六 )

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点治理清单可以根据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美德善行人物、美德少年等道德先进人物推选活动,并给予表扬奖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及时确认,并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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