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五 )

(五)爱护公共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不故意损坏;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儿的乘客等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抽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影响驾驶人员正常驾驶车辆,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员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道路时走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违法搭建;

(三)在室外悬挂、摆放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高空抛物;

(五)在小区内饲养畜禽、扒翻种植。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游览,自觉遵守下列游览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当地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出境旅游自觉维护人格、国格。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自觉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排污,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等活动。

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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