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11)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门前三包”,保证责任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发现损害市容环卫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报社、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第四十六条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纳入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记录,对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文明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可以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车时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散发广告、传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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