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联合惩治“碰瓷”犯罪( 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 , 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 依法惩处各类“碰瓷”的违法犯罪 。
强化立案监督 , 依法从严惩治 。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 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 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 不让犯罪分子为所欲为 , 肆意进行“碰瓷”违法犯罪 , 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 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
形成工作合力 , 及时批捕起诉 。 实践中 , 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各类“碰瓷”案件要及时进行审查 , 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 , 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 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 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 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 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 。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 , 配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 确保办案质量 。
坚持宽严相济 , 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 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 坚持依法惩处 。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 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 , 依法从严惩处 , 绝不姑息 。 同时 , 在办案中 , 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 , 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 , 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合理提出量刑建议 。 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碰瓷”犯罪案件中 , 坚持依法惩治与认罪认罚从宽相结合 , 充分考虑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 , 依法提出从严或从宽的量刑建议 , 做到罚当其罪 。 对于碰瓷犯罪情节轻微 , 依法决定不起诉 , 但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 , 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表示 , 《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 , 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 , 具有重要意义 。
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 。 “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 , 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 , 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 。 为解决这个问题 , 经调研后 , 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了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 , 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 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 , 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
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 。 实践中 , 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 。 《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 , 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 , 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 , 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 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
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 。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 , 分类予以明确 。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 。 即制造假象 , 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 , 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 , 其突出特点是“骗” , 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 。 即不仅制造假象 , 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 , 从而获取财物 , 其突出特点是“敲诈” , 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 另外 ,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 。 同时 ,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 , 尚不构成犯罪 , 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