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 , 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 , 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文章插图
【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榆林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住房政策
榆林保障性住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投放市场销售的 , 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 , 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销售申请进行审核 ,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上市销售的书面意见 。
(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出售的房屋 , 买卖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 并以优惠政策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
(4)买卖双方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30日内 , 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 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5)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后 , 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前售后维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房屋维修 。个人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 , 并与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
二、施工管理
1.单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 必须按照发展节能、节地、环保住房的要求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降低能源消耗 , 提高住房建设整体水平 。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并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 , 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 并承担保修责任 , 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 , 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价格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核定不超过3% , 并向社会公布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
(一)行政划拨建设用地的土地成本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用;
(3)建筑安装费用;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住宅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5)管理费[第(1)至(4)项之和的2%];
(6)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收;
(9)利润[低于第(1)至(4)项之和的3%]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管 , 不符合价格构成要求的不得计入成本 。
2、保障性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有关部门按规定收费时 , 必须填写物价部门发放的缴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保证金或保证金的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变相收取费用 。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 任何未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 。
4.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 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销售 , 销售对象应当向社会公示 。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户;
(3)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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