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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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未享受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民政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声明 。申请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
(2)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阅证据材料、邻里访问、收集证据材料信函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查 。,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 。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报告 。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政策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 。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补贴 。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使用自有土地,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房,并提供给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 。
发展、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均按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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