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时,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文章插图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住房政策
榆阳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户;
(3)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并按规定程序逐级申请复核 。
(二)申请截止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
(3)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房屋发证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的内容 。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宅基地分配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三.相关材料:
购买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共同生活的成年人或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榆阳区保障性住房政策
一、优惠政策
1、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开发商品房 。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4.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自有资金占招标项目35%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在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时,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出具购房批准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发放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
二、施工管理
1.单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
2.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节地、环保住房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住房建设整体水平 。
3.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
三.价格和销售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价格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者销售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核定不超过3%,并向社会公布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
(一)行政划拨建设用地的土地成本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用;
(3)建筑安装费用;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住宅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5)管理费[第(1)至(4)项之和的2%];
(6)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收;
(9)利润[低于第(1)至(4)项之和的3%] 。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的监管,不符合价格构成要求的不得计入成本 。
2、保障性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 。有关部门按规定收费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发放的缴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保证金或保证金的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变相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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