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是如何补偿(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四 )
实践中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但同时存在其他特殊情况 。虽然他们没有共同居民的身份,但法院可以在综合考虑后,酌情分配和收取赔偿 。
三是在了解被征收房屋的户籍人员的居民情况后,分配征收补偿 。
1.补偿征收的构成
不同地块征收补偿的构成会略有不同,但基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户型补贴、地方价格补贴、装修补贴、搬迁奖励费、签约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设施搬迁费、平衡实物安置补贴、无建设补贴、经营补贴、特困补贴等 。根据该户户籍人员的住房情况,还有属于贫困户的生活困难补助 。
文章插图
图4 。补偿征收的构成
2.薪酬收集中特定项目的目标分配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和产权变动房屋收到的货币补偿,由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有人共同承担 。”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承租人作为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一方,无论其是否实际居住,都不影响其获得补偿利益的权利 。但是,如果承租人实际上并未居住,他所能获得的补偿利益规模应限制在与房屋价值补偿相关的补偿总额中的相应份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公寓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俗称“三块砖”) 。
至于搬迁奖励费、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在补偿中,应归于因征收而搬迁、迁移和暂时过渡的租户和居民 。其他奖励费用和补贴一般应在征收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之间进行分配 。拟征收补偿的非住宅部分的费用为经营补贴 。如果申请房屋经营的人是房屋的承租人或室友,承租人或室友可以适当分摊费用,一般属于实际经营者 。
在一些土地补偿计划中,对特殊困难对象的补贴规则是以人道方式制定的 。笔者认为,特困户津贴具有特定的取向,应归特困户对象所有 。然而,应当指出,特别艰苦条件津贴不一定具有居民身份 。
3.向生活困难的家庭发放补贴
部分被征收家庭已被批准为困难家庭,在户籍人员中确认困难人口后,将增加额外的困难补助 。被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户籍人员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状态,增加的生活补贴属于谁,往往存在争议 。
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登记户籍人员,具有共同生活的身份,享受征收补偿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登记户籍人员,虽然属于困难户,但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空登记户籍,不具有共同居住身份,不能享受征收补偿的利益 。
笔者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因客观原因在被征收房屋内一直生活困难但未实际居住的登记户籍人员,具有共同居住的身份,应当享受征收补偿的利益 。比如,你曾经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有过福利分房,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后可以不买房而买房,将福利房过户到你名下,导致你名下没有房子,即使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登记户籍人员不具有合住身份 。
在提交人承办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虽被征收部门认定为困难户,但其已享有货币补偿和安置搬迁,并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属于空户口,不具有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身份 。
关于增加的生活困难户补贴的分配,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户籍人员,人均可享受至少22平方米的补贴 。以黄埔区为例,即22平米,21000元/平米(单价因区而异)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困难户的户籍人员,只能享受增加的生活困难户补贴中的相应份额 。例如,如果家庭有5个人生活贫困,增加80万元,这5个人每人可以获得16万元的补偿 。
笔者认为,客观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虽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但可以享受相应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 。但如果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含货币补偿)、有过福利分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只能买房不买房、因名下福利房转让而名下无房,且被法院认定为不在同一住户且属于空登记户籍户口的人员,即使他们被征收部门认定为生活在困难家庭中的人,他们也无权获得补偿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第7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市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在22平方米以下的贫困户,除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外,将增加保障补贴 。增长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产权置换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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