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是如何补偿(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三 )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各方均为涉案房屋的住户 。
法院认为,虽然共同生活的各方的身份得到承认,但应全面考虑征收利益的分配,并应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赔偿金3万元的特困津贴应归特定对象,即被告人张默菊所有 。关于无证经营补贴,法院认为房屋租赁是实际居民对居住权的让渡,因此上述补贴在实际居民中合理分配 。
考虑到涉案房屋来源于张默菊、张、张默萍的父母,张、张默菊、张默菊在房屋被出租前实际居住,张户籍未成年且未实际居住,户籍迁入迁出,京享受福利分房,张作为承租人年老体弱,不能平等购买房屋以保障其正常的职业生涯等因素,应酌情分配各方的补偿利益 。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默菊、李默峰、张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被告人张默菊、李默峰、张撤回上诉 。该案的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根据五个案例
本案是笔者办理的几起征收补偿集体纠纷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有很多,包括知青子女、有过福利分房的户籍人员、年老体弱、户籍多次变更等 。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已出租十余年,当事人均未实际居住 。补偿涉及无证经营补贴,但租户实际经营,等等 。本案基本涵盖了大多数常见的征收补偿纠纷案件 。
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对赔偿金的分配达成独立的共识,就可以自由分配赔偿金 。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市有关政策及其所属土地的补偿方案,以共有产权纠纷处理 。
实践中,生效裁判文书中通常引用的法律规定是《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该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其所占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司法指令可以适用于普通纠纷的收集,法官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决定 。
笔者认为,征收补偿共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居民身份的认定和征收补偿的分配 。其中,影响共同居住人身份认定的重要因素是其是否实际居住、是否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户籍原因和动机 。影响补偿分配的重要因素包括房屋来源、居民自身经济状况、名下房屋(含商品房)、实际居住情况等 。围绕征收补偿常见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处理征收常见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户籍人员的实际情况,区分谁具有居民身份,然后根据每个居民的实际情况分配征收补偿 。
首先,上海现行的征收补偿政策是“数砖”保底,即按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如果属于生活困顿的额外增长,那也是在保底 。按照现在的政策,意味着有户口的人不一定能得到落户补偿 。
其次,除了有户口之外,还需要满足共同居住的人的两个条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艰苦的人 。其中,参考本市经济适用房人均住房面积规模来判断居住是否艰苦很重要 。
至于你是否实际生活了一年以上,在诉讼中,争议双方往往意见不一 。本案中,原告张某静、张某平、张某举称,陈某静、张某远从未在争议房屋实际居住过,而张某举则称,张何苗苗自结婚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 。法院认为,很难确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 。可见,实际居住地很难证明,也很难证明 。
实践中,对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人也有例外,比如因为房子小住不下,因为结婚或家庭登记等原因没有居住一年以上 。结合其他情况,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具有共同居民的身份 。
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张某静户籍虽未成年,并未实际居住,但原告张某静的户籍系统是根据本市国有农场知青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迁入涉案房屋的,被告张某晓在转为承租人时承诺了按政策返回上海的亲属的居住权,故认为原告张某静应在涉案房屋居住 。
他没有房子,指的是征收纠纷中的福利房,比如公房拆迁后获得的落户房,按照公房销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等等 。在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认定共同福利房是否已经获得很长时间,面积是否还硬 。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京虽然享受了福利分房,但新分配的住房面积仍难以居住,被告陈某京可视为室友 。
笔者特别想说明的是,以下三种情况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它们通常没有室友的身份:
1.处分原在别处享有的公有住房权利,并居住在被拆除的公有住房内;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后已能买房而未买房,仍居住在被拆除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3.这座城市其他地方的公共房屋的拆除已经获得了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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