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是如何补偿(公房腾退补偿款怎么分配)
案件摘要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案原、被告共10人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张某晓、被告张某举及案外人张某祥系兄弟姐妹 。被告人王某云系张某晓之妻,被告人张某茂系二人之子 。被告人张与京为夫妻,被告人为二人的儿子 。被告人张默菊与被告人李默峰为夫妻,被告人张为二人的儿子 。原告张某静系案外人张某祥之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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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涉案房屋案例】涉案房屋为租住公房,包括底层前室、底层后室、二层前楼、二层后楼 。原租户为原告张某平与被告张某晓、被告张某举、案外人张某祥的父亲 。1994年张某去世,被告人张某晓在取得全家成年居民同意后变更为承租人,并承诺今后如按政策返回上海的亲属有权居住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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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住房情况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涉案房屋的宗地于2018年公布了征收决议 。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争议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补贴合计860万元,特困补贴3万元,无证经营补贴合计137万元 。涉案房屋的补偿收益总额约为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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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赔偿的收取
【涉案房屋户口本】涉案房屋户口本共四册,即原告张某静、原告张某平各一本,被告张某菊、李默峰、张各一本,被告张、王某云各一本,被告张、静、张某元各一本 。
1.原告张某静、原告张某平为户口本,户主为张某平 。1995年,原告张某静根据本市农场职工知识青年子女的有关政策,将户籍从郊区某农场迁入涉案房屋,原告张某平在涉案房屋内申报出生登记 。
2.被告人张默菊、李默峰、张为户口本,户主为张默菊 。被告人张默菊因婚姻关系于1962年从本市一所学校迁入案涉房屋,李默峰因婚姻关系于1983年从本市某处迁入案涉房屋,张在案涉房屋登记 。
3.被告人张某晓、王某云为户口本,户主为张某晓 。张某晓在涉案房屋登记,王某云因结婚于1974年从本市某处迁入涉案房屋 。
4.被告人张某茂、静、张某元为户口本,户主为张某茂 。张茂在涉案房屋登记,陈某京因结婚迁入涉案房屋 。张因2002年投奔父母而入住涉案房屋,2008年从涉案房屋迁入杨浦区某住宅,2016年从杨浦区某住宅迁入涉案房屋 。
【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及经营情况】涉案房屋自2005年起出租,当事人不再实际居住 。双方还确认,涉案房屋由租客无证经营,双方对2005年前的居住情况各持己见 。
【他处当事人房屋情况】被告人京的父亲于1982年在本市杨浦区分得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被告人陈某京是该房屋分配时的重要家庭成员之一 。1995年,被告人京作为共同生活的成年人,确认该房屋的买受人是其父亲,其父亲办理了购买公有住房的全部手续 。
被告人李某峰的父亲李某因住房困难于1990年申请分配住房,李某将本市某房屋承租人的姓名变更为其儿子连续承租 。
原告张某静的母亲和市郊的一个农场于1994年以优惠价在崇明的一个农场购买了一套房子 。1996年,她按照相关政策以成本价申请了完全产权,1997年,该房屋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 。
当事人名下没有其他福利院 。
2.请和被告一起辩护 。
原告张某静、张某平主张被告陈某静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被告张某元并未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陈某静、张某元不属于涉案房屋内居住的人 。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的赔偿总额应由原告和其他六被告平分 。
被告人张某晓、王某云、张某茂、陈某京、张某元共同辩称,陈某京、张某元在涉案房屋内共同居住;原告张某平的户口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但其自结婚后即与涉案房屋分居,未对涉案房屋作出任何贡献;原告张某静属于空户口,从未实际居住过,户口迁入时未成年,其监护人不在该房屋居住,监护人户口不在涉案房屋内,不应视为室友;被告人李默峰曾在别处有一套福利分房,不是室友 。无证经营补贴是对一楼两户的专属补贴,其余补贴可由居民自行分割 。
被告人张默菊、李默峰、张共同辩称,原告人张、被告人静、张默元、张默茂没有实际生活,不是共同居住人;从严格意义上讲,本案只有被告人张某晓、王某云、张某菊、李默峰、张居住 。原则上承认原告张某平为室友;补偿征收中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费用由实际居住的五人分摊,经营补贴也由五人分摊,剩余费用由居民人均分摊;被告人李默峰未享受福利分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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